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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不能生产加工哪些食品? 今后重庆将制定目录明细
作者: 来源:华龙网 时间:2016-11-28
据华龙网消息称,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但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老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日前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在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监管职责做出规定的同时,也通过明确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的食品种类和划定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等规定,强化了相关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一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明年5月起 食品小作坊不能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约束对象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那么什么样的规模属于小作坊,什么样的又属于摊贩呢?
对此,条例中规定,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而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则为食品摊贩。
了解了管理对象,再来看管理要求。对于小作坊,条例规定了禁止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包括了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表示,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是一个变量,每一种食品类别又可划分为多个品种,为方便食品小作坊清楚明白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具体品种,条例规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重庆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该目录及明细也将根据相关抽检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食品摊贩需在划定区域内经营 经营时段将受限制
条例对于小作坊限定了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对于摊贩的管理,则是通过定时定点的方式。区县一级政府将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之后镇街一级按照上一级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食药监等管理部门划定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你觉得政府划定的区域和确定的时段可能不理想?不要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最终结果将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会对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方面造成影响。
此外,条例还规定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向食药监部门备案,食药监方面将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将把备案卡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市里禁止经营的食品。
条例系重庆食品安全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 有利于风险防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方便群众生活、消化地方农副产品、解决城乡就业、传承传统饮食文化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从食品产业发展来看,客观上还将大量并长期存在。同时,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分布广、数量多、规模小、经营散,加之生产条件简陋,销售范围广,也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等突出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重庆有食品小作坊8000多家、食品摊贩4万多个,从业人员超过12万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覆盖了老百姓日常食用的所有食品种类。
那么条例的出台有着怎样的意义?对此,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介绍,这一条例是重庆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其出台将有利于重庆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并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对于这一条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林称,将组织食品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开展小作坊和摊贩从业人员培训,同时,为了确保条例规定的监管基本制度落地见效,市食药监局将制定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家宴服务者备案管理办法,备案办法和小作坊负面清单预计将在明年5月1日前出台。
“不管是办法还是负面清单,我们都将广泛听取小作坊和摊贩从业者、相关行业协会、基层监管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使之更符合实际、更可操作,也更便民。”李林说。
文章出处:华龙网 首席记者 徐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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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晨报消息称,上周审议通过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了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违规要重罚
处罚条款包括第三方连带责任
如果你通过网络平台点了一份蛋炒饭,而这份蛋炒饭又是黑作坊生产经营的,这种情况下《条例》实施后将发挥何种效力?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处罚角度来看,市食药监局副局长李林认为,条例严格落实“四个最严”总体要求,针对生产经营者共设定了13条处罚条款,除了对小作坊和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给予警告、没收、罚款、吊销登记证的处罚外,还规定了为违法生产经营提供条件的第三方连带责任。
身份合法化
有了登记证和备案卡吃得更放心
通过网络平台订餐,你是不是又爱又恨?爱的是有特色、好吃,恨的是食品安全不一定有保障。《条例》的出台,正是鼓励这些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依法诚信生产经营,但若是违法,必将受到重罚。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有了登记证和备案卡就明确了责任主体,而且相关的信息消费者也可以一目了然。
源头可追溯
采购食品等要保存相关凭证
《条例》从禁止行为、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自行检测等方面对小作坊和摊贩设置了相应的义务。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同时《条例》也规定,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网格化监管
监管人员信息上证上墙
为有效地保障《条例》的实施,市药监局将重点查处涉及肉类及其制品、粮食品、压榨食用油等大宗消费品,以及非法添加、虚假标注、未经检验检疫等违法行为。
此外,将对小作坊和摊贩实施网格化监管。综合考虑风险等级、地域分布等因素将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小作坊和摊贩划分为若干单元,明确每个监管单元的责任人,把监管职责落实到人头。
“让大家清楚有问题该找谁,怎么找,我们的监管工作也接受群众的监管。”李林介绍,未来,监管人员(协管人员)的姓名、电话、工作职责等信息,将会“上证”、“上墙”。
市食药监局还将根据《条例》规定,将小作坊和摊贩监管纳入全市统一的食品监管信息化系统,通过大数据手段综合分析生产经营业态条件、违法情况、产品抽检等信息,划分不同小作坊和摊贩风险等级,并按照风险等级确定企业监督检查频次。
文章出处: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任明勇